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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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1381民初4562号
罗军(男,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江南街道龙潭社区1组7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506191150):本院受理原告张绍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81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绍波与被告罗军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新村路保宁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
许乙兰(户籍地址:四川省南部县幸福路62号):本院受理何长林与蒋萧刚、许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1321民初551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蒲伟: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蒲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蒋四文: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四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判决书经过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张强(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南部县黄金镇雍庆寺村2组):本院受理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21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3)川1321民初4195号
赵祥平:本院受理原告余仁银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赵祥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余仁银支付欠款48248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余仁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6元,公告费600元,被告赵祥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3)川1321民初4232号
姚开俊、张晓琼: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姚开俊、张晓琼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四川亿春房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支 付144102.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四川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2元,公告费600元,被告姚开俊、张晓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郭望林: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郭望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刘枝涛(511381198706211152):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4077号案件原告杜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阆中市人民法院
侯小虎:本院受理原告宁南县松新五金建材总汇诉被告侯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8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552元(本金88000元× 15.4%=13552元),合计:101, 552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元旦严木措:本院受理原告陈姿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元旦严木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姿芝偿还借款7,8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姿芝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曹兵:本院受理原告阆中市嘉堡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81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
罗铭(511325198801144612)、朱志香(421182198811072522):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与被告罗铭、朱志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25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铭、朱志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188500.28元及逾期利息(含罚息、复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23年7月21日金额为6698.69元;2023年7月22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罗铭、朱志香提供抵押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文博街168号3幢2单元14楼2号房屋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取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3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铭、朱志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充县人民法院杨彬
(511325198702051816):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与被告杨彬、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5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彬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19815.53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在位于西充县晋城镇环城大道友豪·领秀城5幢2单元15楼1号房屋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对被告杨彬提供抵押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环城大道友豪·领秀城5幢2单元15楼1号房屋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取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92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充县人民法院
(2023)川1321执1284号何明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聚联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曌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怡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登记的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内容: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成都聚联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曌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怡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明生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在本金27292099.99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拍卖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省曌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嘉陵办事处下城壕都广场2栋4-1号、5-1号房屋及被执行人四川省怡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嘉陵办事处下城壕都广场2栋2-1号、2-2号、2-3号、3-1号房屋共六套】、扣留租金收入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四川省怡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曌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广元市蜀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茂处享有的租金收入5996928元】、解除冻结裁定书【解除对四川省怡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处持有的股权(出资比例3.73%,注册出资额270万元)的冻结】、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报告。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3)川1321执恢1002号
雍开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雍开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登记的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内容: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雍开化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在本金49000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拍卖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雍开化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天缘路二段195号1栋1单元6楼22号房屋[产权证书号为:监证0667818号]一套】、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报告。
南部县人民法院
胥添保
(511325198504250611):本院受理的(2023)川1325民初2834号原告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支行诉被告胥添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按西充信农借(2018)001565-0067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下余本金89898.46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截止2023年4月23日利息及罚息共计2917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3年4月24日起至本金还清止的全部利息及罚息,以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胥添保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晋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0日